10月11日記者獲悉,《甘肅省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已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自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提出,村民委員會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簽訂責任書等方式,開展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等工作,督促村莊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村莊保潔工作。建設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農村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不得在以下區域選址:水源地保護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等。禁止單位和個人將農村生活垃圾傾倒、拋撒、堆放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圍內和橋梁、涵洞兩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池塘、河流、湖泊、水庫等水體;河道、溝壑、村頭等其他非指定的地點。禁止隨意焚燒農村生活垃圾;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禁止違法將城鎮生活垃圾向農村轉移。
同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鼓勵企業和村民自愿出資承擔農村生活垃圾日常保潔工作。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農村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或者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記者 呂霞)
責任編輯:Rex_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