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出臺。這是繼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后,市級層面細化政策的首個配套文件。
按照“利民、就高、優化、易操作、能銜接”要求,《實施細則》堅持統籌兼顧融合,主要作了7個方面的調整修訂:優化了細則框架結構、擴展了保障對象范圍、明確了增長機制及相關標準、厘清了家庭收入狀況認定、簡化了申請審核確認程序、完善了日常動態管理機制、健全了監督與法律責任。
近年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低保條件限定過于嚴苛、家庭收入狀況認定過于復雜、申請審批程序過于繁瑣、日常動態管理過于頻繁、監督與法律責任界定過于籠統等。
《實施細則》堅持問題導向,作了系統回應,包括:進一步完善了按戶保和按人保相結合的低保制度,統一了城鄉重殘重病“單人保”政策;將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體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0%—40%制定;將家庭收入細分為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四類,對各類收入涉及的項目、認定的方法進一步厘清;公示時間由原先不得少于7天縮減為5個工作日;將低保對象日常動態復核頻率由以前月、季、半年、年復核規定,調整為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鎮(街道)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進一步完善了低保漸退緩退機制,對因就業、參與扶貧項目等導致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2倍的對象,給予6個月緩退期,以鼓勵其勞動自立、穩定脫貧;新增加了信用體系建設內容等。
(常民軒 謝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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