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機械司法的現象引起司法機關的注意,最高司法機關在多個場合提醒辦案人員要避免“機械司法”。何為機械司法?機械司法表現為缺乏因案制宜、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靈活性,過于刻板理解法律、司法解釋、相關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案件的事實與證據,對案件的處理偏離實質正義。
當代司法機械主義現象,主要是實質性的,它的形式化特征表現得更加隱秘;引起社會關注的案件,主要是司法機械主義引發的實質不公正的處罰結果。當代司法機械主義有以下幾個特點:
其一,對于法律及其解釋性文件的高度依賴。司法人員能夠嚴格遵照法律處理案件,除了法律規定外,高度依賴法律解釋和相關規范性文件。如果刑事司法中辦理具體案件,沒有明確的法律、司法解釋和相關規范性文件作為依據,司法人員就無所適從,他們不能在法律、司法解釋和相關規范性文件之外——例如法律原理——找到解決法律問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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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唯數額論。對于涉及犯罪數額的案件,司法人員高度依賴最高司法機關劃定立案與量刑的數額標準,最好是如實驗室里帶有刻度的燒杯一樣,將案件與既定的尺度相對照,從而做出相應的量刑,如果沒有犯罪數額量度表作為立案、起訴和量刑標準,就不知道該不該立案、起訴以及怎樣量刑。如今對數額標準的依賴又轉化為電腦量刑系統的依賴,形成電子化的唯數額論的司法樣態。
其三,缺乏司法自主性,將司法權的獨立判斷拱手交給司法機關以外的行政機關設定的標準。在司法辦案中,司法人員對于行政機關制定的案件認定標準,只知道遵守,不顧及甚至認識不到按照那一標準辦理案件會導致司法不公,有的雖然有所認識,但是長期的依賴心理與懶政思維,無法將這種認識轉化為公正辦案的行動。這就需要司法人員自覺厘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界限,以自主意識尋求更符合實質公正的處理方案。
其四,司法慣性。司法機關在長期辦理案件過程中,形成不少司法習慣,久而久之,這些司法習慣就成為對司法人員理性束縛之源。對于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如果只知道按照過去的習慣做法、習慣思維去處理,就容易形成機械、僵化司法。司法機械主義不僅表現在適用法律上的機械化,也表現在事實認定的扁平化。
其五,唯上是從。司法機關有著高度行政化的體制,官場存在的種種弊端在高度行政化的體制中往往突出地存在。對于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采擇和法律適用,習慣聽命于上司指令或者在研究案件的場合不能堅持己見,只是唯命是從,導致司法人員明知上司的指令存在錯誤,也不能坦率地提出自己不同的見解,使案件按照官場的邏輯被處理,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的獨立判斷無法發揮抗制有權決策者決定的作用。
其六,迷信科學證據。當代司法機械主義現象還體現在對于信息技術、科學證據的迷信上。對于司法鑒定意見,司法人員缺乏專業判斷能力,也缺乏將競爭引入司法審判的動力,便依賴于司法鑒定人員給出的鑒定意見。不僅如此,在司法活動中,機械司法還表現為對“知識等級制”的一味盲從,即在科學證據采信過程中,司法人員機械采信地位較高的鑒定機構和聲望較大的鑒定人員給出的鑒定意見,形成對于鑒定意見的機械判斷而不具有實質性的理性判斷意識與能力。
其七,司法群體的人格特質。司法機械主義還表現為司法人員在辦理案件中專業主義素質的匱乏,表現為得過且過,不思進取。有的案件,辦案人員應當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探索案件真相和正確處理之道,但是,司法人員缺乏這種探索精神和道德勇氣,也缺乏作為這種勇氣來源的人文素養和豐富的專業知識,導致司法人員對具體案件的反應模式和處理結果與社會的期待形成明顯反差。
(原標題:過于刻板理解法律、司法解釋、相關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案件的事實與證據——司法機械主義的基本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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