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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律師解答:看的確是否真的無法過戶了,如根據現狀,的確無法過戶了,就可以起訴解除合同,返還定金或購房款。如下面這個案件,買家在買房的時候就知道房子有抵押和查封的情況,后無法過戶起訴解除合同返還定金。一審法院認為現有狀況無法認定一定不能過戶,說不定還可以過戶,判決駁回買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狀況可以認定不能過戶了,改判解除合同,返還定金。
判決書節選:
一審法院認為:《房地產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書》均合法有效。關于陳買家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第一,涉案房產現仍存在抵押及法院查封狀況,只能說明涉案房產暫不具備過戶條件,在相關抵押、查封情況解除后即可過戶,雙方合同仍具備履行的可能性,并非如陳買家所認為的合同已無法履行。第二,陳買家未能充分舉證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系已經解除,亦明確本案中不增加解除合同的訴請,在此情況下,其主張科某公司返還定金并支付違約金,缺乏事實和合同依據。綜上,一審法院依法對陳買家訴請均予以駁回。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證據顯示,陳買家與科某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買賣的涉案房產系存在抵押登記且處于法院查封狀態,故在該障礙未消除的情況下,雙方交易無法繼續進行。根據陳買家提交的證據顯示,目前涉案房產已進入司法處置程序,且法院出具公告清退房屋占用人。因此,涉案《房地產買賣合同》因存在法律和事實上的障礙,已無法繼續履行。陳買家主張《房地產買賣合同》應予解除,并無不當。涉案《房地產買賣合同》解除,科某公司應將收取的定金100萬元返還給陳買家。至于陳買家主張的違約金,因陳買家對于涉案房產存在抵押和查封等交易障礙是明知的,也自愿承擔風險,故其對合同解除負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故,陳買家訴請科某公司向其支付違約金100萬元,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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