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從北京市醫保局獲悉,北京市醫保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印發《關于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項目的通知》,市醫保局印發《關于新冠病毒抗原檢測及部分藥品臨時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自3月25日起,北京市將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及相應檢測項目臨時性納入基本醫保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列為甲類項目,由醫保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報銷。
北京市基層公立醫療機構、基層定點醫療機構,應通過北京市醫療保障信息平臺開展抗原檢測試劑采購工作。抗原檢測試劑(含采樣器具)采取零差率銷售,最高指導價格不超過當前各省的最低中選價格并進行動態調整,目前最高指導價格為7.87元/人份。抗原檢測服務最高指導價格為3.5元/次,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檢測總費用不得超過11.37元/次。單純進行抗原檢測的,醫療機構不得收取門診醫事服務費。
據統計,北京市現有具備抗原檢測試劑銷售資格的定點零售藥店406家。
關鍵詞: 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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